2024年柬埔寨ACAR的报送规定
2023年12月27日,ACAR发布了关于提交2023财政年度年度财务报表义务的第038/23号AAR通知(第038号通知)
2021
03
06月
想去柬埔寨投资?中国居民赴柬埔寨投资税收指南(三)
2021-06-03

本服务号坚持原创,作者张小明,卓智(柬埔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年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六年上市审计经验、五年创业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微信:13928404895,085502018

柬埔寨主要税种

利润税

● 概述

| 纳税义务人 

利润税适用于所有柬埔寨纳税居民。“纳税居民”的定义为:

(1)任何长期在柬埔寨居住或纳税年度(12 个月)中超过 182 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人士。(2)任何在柬埔寨境内组织和经营各种商业活动和合作经营或主营地在柬埔寨的商业活动的法人。

| 征税对象 

柬埔寨纳税居民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利得收入,均为利润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或公司经营任何的买卖活动时所赚得的利润和投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租金或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
| 纳税的机制 

纳税机制如下:

(1)对利润征税的评估,税务行政管理机构,将根据真正实际的纳税机制(查实征收程序),或简化机制(简易征收),或预估机制(核定征收),进行审核。

(2)纳税人以上述三种评估机制中的一种税务征收方式,由政府通过修正和增补法案加以实施,政府在实施征收方式时将考虑纳税人的生意模式、行业、商业活动及其营业额规模。

● 利润部分的应缴税率

| 税务年度 

纳税年度的决定:

(1)采纳使用真正实际纳税机制的,其本年所应缴的利润税,将上一年度所申报的资产平衡决算表中,未申报的部分并入计算。

(2)若有任何一年的资产平衡决算表未作为来年应缴的税款计算的,则应从上次纳税到本次应纳税期限最后一天时间,所产生的利润累计计算。对新成立的企业则是从企业开始营业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产生的利润累计计算。

(3)若在同一年内,有多张资产平衡决算表,则以这些决算表的合计数作为纳税计算基数。

(4)简化和预估机制下的利润税的计算法,根据前一年的会计表报数据计算。

(5)有关企业在税务年度内终止活动、重组、出售和被转让所需呈报备案详细资料和程序由财经部颁布的行政命令加以公布。

| 应缴税的利润 

应缴纳利润税的利润是指,企业因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净利润,包括资产增值,企业活动、企业关闭或出售部分资产,也包括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所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和专利费等。

| 豁免征税的收入 

除了有特别注明的条款和从非直接有关业务所获得利润外,下列机构,免征利润税:

(1)王国政府和其所辖机关的收入。

(2)以下各组织机构的收入。

①宗教团体,慈善事业,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组织的收入。

②组织机构的收入不含作为受益组织机构人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任何现金收入和资产收入。

(3)劳工组织、商业公会、工业协会、农业协会的收入,这些收入未作为这些组织会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组织机构的收入。

(4)非采纳真正实际纳税机制的纳税人,因售卖其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所得到的收入(通过工业加工手段来改变性质的农产品)。为延长保鲜期而对农产品进行的包装不能被视作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

(5)源自国内企业的红利,是指《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20 条,第 23 条和第 26 条所规定的(应缴纳的税款都已经缴纳完毕后的)所得。

● 税前扣除

| 允许扣除事项 

允许扣除事项如下:

(1)除了 1.3.2 项至 1.3.8 项外,被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包括纳税者在该税务年度内,用于经营活动持续发展所支付的费用或成本。

(2)支付给任何企业单位的董事或经办人员,经销人员,纳税人的家属或其他有关联人员的租金、利息、赔偿、支付款项或其他费用,只要属实并价格合理,就可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3)用以购置新房产和其它有形资产,更新耐用设备的资金,包括购买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税金,可在税务年度内,记入特别项目,并依据 1.3.3 项的内容计提折旧,折旧费可在该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 利息开支 

用于正常生产和经营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于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净利润的总和或是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非利息纯收入的 50%。这里所指的非利息纯收入是指扣除净利润后的营业收入总额,再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成本(不含已支付的利息)。以上所述未能被扣除的利息支出余额,可列入下一个纳税年度内继续税前除扣。其原则和方法,仍然须依本条款的规定进行。

| 有形资产 

有形资产如下:

一类:建筑物和它的结构及其组成的元件,折旧率是 5%,采用直线折旧计算法。

二类:电脑、电子资讯系统、软件和数据交换器材,折旧率是50%,采用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三类:小轿车、卡车、办公室家具和器材,折旧率是 25%,采用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四类:其它各类有形资产采用 20%的折旧率,以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 无形资产的折旧 

无形资产包括版权、蓝图、模型和连锁店牌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若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其折旧计算方法可根据各自无形资产的特性,以其使用的年限,采用直线折旧的方式计提折旧额。若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限无法估计,可按无形资产价值的 10%计提折旧。

| 自然资源的损耗 

自然资源损耗按下列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储备损耗,规定如下:

①所有勘探和投资,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利息,都被归入自然资源的资产类项目。

②在纳税年度内,可以税前扣除天然资源的损耗数额;损耗额的计算方法:天然资源资产价值乘以实际生产的数量和该年预估的自然资源的可生产总量的比例。

③计算和预估自然资源可生产的总量的程序与方法,由国会通过法案,予以实施。

| 慈善捐款 

适用于以上 1.2.3 项所述的团体组织的慈善捐款,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超过未计捐献前应纳税所得额总和之 5%。政府将通过立法,实施有关慈善捐献的法案。

| 可弥补的亏损 

任何税务年度内的亏损,可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在下一个税务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消此亏损的,尚未被抵消的亏损部分,可继续转入再下一个纳税年度内再行抵销,直至第五个纳税年度止。当出现多年连续亏损时,将按此条款的内容规定,对历年的亏损依次实行扣除。

| 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担 

若有共同业主的多家企业,无论这些企业是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或境外,其所辖税务机关应将业主的毛收入或扣除或其它利益在所属的个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以清楚地反映这些企业或企业业主的收入,防止逃税和避税。其中:有共同的业主是指同一纳税人拥有两家以上企业,且同时持有企业 20%以上的股权价值,则该纳税人即为这两家以上企业的共同业主。

| 不允许扣除事项 

不允许在应纳税收入中扣除的事项如下:

(1)任何被认为与娱乐消遣活动和招待活动或任何跟上述活动有关联的费用开支事项。

(2)个人和家庭开支,但不包括在工资税条款所规定已履行了保留纳税义务的各种额外收益的现金收入。

(3)任何符合利润税条款规定所征收的税款,或任何符合工资税条款规定代扣代缴的税款。

(4)任何有关联人员之间的产业买卖或相互交换所产生的亏损。

(5)法律明确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且允许税前扣除事项外的任何其他一切支出事项。

● 税率和税收

| 年度利润税率 

(1)任何法人所产生利润的 20%。

(2)石油,天然气合作生产,天然资源勘探等包括木材、矿藏、黄金和宝石开采生产所产生利润的 30%。

(3)由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所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将享有五年过渡时期 9%的利润税。始于柬埔寨王国投资修正法案实施后的纳税年度。

(4)由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所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的企业,可获得免税期优惠适用 0%的利润税税率。

(5)非“法人”的自然人和“松散合作经营”成员将依其参与的股份比例所体现出的所得将按下列逐步增加的年度所得,来缴付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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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柬埔寨王国投资修正法规定,除企业合并收购外,纳税人所享有政府给予的权力和优惠政策,不能转让或指定给第三人。

| 保险公司利润税 

保险公司应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利润税:

(1)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如人寿保险、再保险、财产保险或其它风险保险业务的纳税人,根据下列条款计缴利润税:

①在柬埔寨境内税务年度内一年,所收取的保单和再保的总价值的 5%。

②其它非保险业务或再保业务活动,应根据 1.4.1 项的要求纳税。

(2)对保险公司征收的利润税的程序和方法,将通过财经部颁布的政府命令公布实施。

| 主营业外业务所得利润税 

营业外所得应缴纳下列税:《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9 条所规定的组织的营业外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

(1)营业外所得利润税,是指企业或组织从事与主营业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收入,在扣除其利润税条款中所允许的开支后的所得总额。

(2)“不相关业务(营业外业务)”是指,以获取利润或资金为目的的企业和组织所从事的商业或工业制造,或其他业务,但该业务与(构成《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9 条所规定的免税依据的)主营业务目的或业务功能并不显著相关。

● 股息分配附加税

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将股息分配给国内或国外的股东,则应预提并缴纳股息分配附加税,其税额等于根据利润税率总计出的股息数额乘以《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20 条规定的税率的积。

注:《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20 条:年度利润税税率如下:

由法人实现的所得为 20%。

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所得为 30%。

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实现的所得为 9%。

在免税期限的之内的投资公司实现的所得为 0%。

据以下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人实现的所得,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所得部分。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从 0 至 6000000 (柬币)                                 0%

 从 6000001 至 15000000 (柬币)                   5%

 从 15000001 至 102000000 (柬币)               10%

 从 102000001 至 150000000 (柬币)             15%

 超过 150000000(柬币)                                   20%

● 纳税义务

| 以真实的基础、简化的基础评估出的纳税人的义务 

(1)所有须缴纳利润税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真实基础开展税务评估或简化基础开展税务评估要求计算支付其所应付的利润税,纳税人须向税务行政机构申报,其于前一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利润;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向税务机关呈递的以真实的基础开展的税务评估报表,必须包括:

①资产平衡决算表

②项目结算报表

③辅助性凭证资料报表

(3)向税务机关呈递的以简化的基础开展的税务评估报表,须根据税务机关所提供的税务表格和所要求的附件资料进行填报。

(4)亏损企业,也必须以相同的呈报方式和时间限制要求,向税务机关呈报相关资料。

| 以预估的基础评估出的纳税人的义务 

(1)采用以预估的基础评估出的纳税人,须根据税务行政机构所要求的格式,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呈报其税务报表。

(2)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所呈报的资料进行审理确认和磋商后,由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的所得数额。该所得数额的计算法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类别和核定的利润率计算的,细则由财经部颁布行政命令予以实施。

(3)适用的利润税税率,将在一定时间内,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保持不变。

(4)采纳预估税务机制的纳税人,须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每月固定某日期,缴付利润税。

| 自然人个人扣缴利润税的义务

自然人个人须扣缴利润税的,根据税务机关的指示,在发生利润税义务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缴付扣缴的利润税税款。公民应税收入项目:

(1)各种由国内企业或国内“转包”或政府机构所支付的收入。

(2)国内企业分配的红利。

(3)来自在柬埔寨境内提供服务(劳务)产生的收入。

(4)由居民所支付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的报酬。

(5)来自柬埔寨境内,固定和非固定的产业的收入。

(6)由居民或非居民所控制的柬埔寨企业,支付的专利权、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7)来自售卖柬埔寨产业或者转让在柬埔寨的固定产业所得到的收入。

(8)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对风险、或再保险所支付的保单费用。

(9)在柬埔寨非居民纳税人,因售卖其在柬埔寨王国固定或移动资产,所得到的收入。

(10)来自于非居民,通过柬埔寨王国固定企业机构进行的业务,而产生的收入。

● 年度应付税款的计算法

| 抵扣国外已缴税款 

(1)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且根据国外税务机关要求已支付完毕国外税款的,可以在柬埔寨国内计算利润税税款中,扣除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须出具在国外已完税的相关文件资料。

(2)在柬埔寨,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时,须先计算来源于柬埔寨国内收入和来源于国外收入的总数额,含未扣除国外已缴付的税款。

(3)柬埔寨纳税居民,来源于各个不同国家的国外收入所支付的税款,形成的应抵税款,将被个别对待处理;在纳税年度内被用来作扣除的应抵税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国外所真正缴付的税款数额。

②该应抵税款数额,是按 1.4.1 项所述的同一时期内所有已缴纳的利润税总和,乘以来自国外的收入和所有收入总和的比例。应抵税款额度的确认程序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包括国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付款凭证。

应抵税款数额大于应付利润税税款时,未能抵销的应抵税款余数,留作下一纳税年度再做抵销,如此循环继续抵销至第五年。从应抵税款发生的当年开始起算,应抵税款多过应付利润税款的年度,遵循先发生先抵销的原则渐进处理。

| 计算利润税的步骤 

下列是计算应缴利润税的步骤:

(1)按照 1.4.1 项和 1.5 项所述,计算出应缴的全部税款总数。

(2)再按照 1.7.1 项内容,减去国外税款的应抵税额,但不能超出已缴国外税款总额。

● 最低税 

最低税是针对以真实的基础而开展税务评估的纳税人进行征收的。最低税不同于利润税,以真实的基础而开展税务评估的纳税人即使被授予投资企业的法律身份,也要缴纳最低税。最低税是按照除去所有税款外的年度营业额的 1%进行征收的,在利润税年度清算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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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

● 概述

| 纳税义务人 

任何柬埔寨王国自然居民无论薪金来源于国内或国外,都负有缴纳工资税的义务。

任何非柬埔寨王国的自然居民,对来源于柬埔寨国内的薪金,应缴纳工资税。

| 征税对象 

工资税是对雇佣活动所获得的薪金按月征收的税项。“薪金”是指,因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的义务,雇主直接付给雇员的薪水、报酬、工资、花红和超时工作补偿及其它各种额外利益。

● 工资税的豁免

| 外交人员和其他外国官员的薪金 

外交人员和外国官员豁免支付工资税条件如下:

(1)享有豁免工资税的官员如下:

①外国政府的官员或外交人员或领事,在持有该外国政府所发的外交护照或持政府官员的护照,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完成其官方委派的任务,而收受的薪金报酬。

②外国的驻柬代表、国际机构或其它国家的代理机构所雇用的人员,在柬埔寨境内,完成其官方委派的任务,所收受的薪金报酬。

(2)任何本项内所允许的免缴工资税的措施,必须在受惠方的国家,对柬埔寨国民也具有同等的安排的前提下方可履行。

| 雇员免缴工资税的收入 

可免缴工资税的事项如下:

(1)为了雇主的利益和安排,符合下列三项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实际支付给雇员的薪金:

①直接全权代表雇主企业利益的;

②没有虚报增加或降低的;

③出具己付清结算发票,抬头必须是真正接受报销人名字的;

(2)在《劳工法》所规定的限额内对解雇人员的赔偿;

(3)在劳工法的条款下,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报酬。

(4)提供免费或购买低于实际售卖价的制服或专业仪器。

(5)给执行任务或差旅开销的固定津贴,该固定津贴与本条款的实际报销金额不存在重复。

● 工资税的计税基础及纳税条件

| 工资税的计税基础 

除了《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48 条所规定的福利收入外,居民应缴纳工资税税的计税基础为应纳税的薪金收入扣除下列事项:

(1)为了配合劳工法有关条款,而被预先提取部分薪金、退休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的部分。

(2)以下所允许的免予征税的事项。

| 应纳税的薪金收入 

每月应纳税的薪金,由下列条件所决定:

(1)居民雇员每月的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包括:

①源自柬埔寨境内的收入。

②源自国外的收入。

③雇主提供给雇员的预付款项,例如借贷或分期付款,在收到上

述款项的当月列入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内;雇员在归还了上述款项的当月,将此还款从应纳税薪金收入中扣除。

(2)任何居民雇员按照其实际的家庭状况,可享有下列薪金收入扣除待遇:

①拥有未成年仍须靠纳税人抚养的儿童,可从薪金纳税基数中,扣除 75000 瑞尔/人。

②只从事家务的雇员配偶,每月可以从应纳税的薪金收入基数中,扣除 75000 瑞尔,仅限一名配偶。

(3)对于非居民的纳税人,来自柬埔寨的应纳税薪金收入,依本章的条款规定处理 。

| 税率 

属于居民的雇员,其应缴税薪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取决于应纳税的薪金收入金额;雇主须为雇员代扣税款,按下表内所列的金额及税率代扣代缴。

| 股息、红利适用税率 

雇主须依据 20%税率按时代扣分配给雇员的全部股息、红利(额外收益)所产生的应缴税款;上述福利收入的价值为包含所有税款在内的公允市场价值。

| 抵扣国外已缴税款 

居民纳税人,接受国外的薪金并根据国外税务机关的要求已付国外的税款,则可在柬埔寨的应交工资税中扣除,必须提交国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和单据。

● 雇主和雇员的责任义务

| 代扣税款(代扣代缴)人的责任义务

工资税代扣代缴责任及义务,规定如下:

(1)法人代表,包括外国的法人代表,有义务承担代扣代缴工资税的责任;本条款内容与国际合约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则另行处理。

(2)雇主在发放薪金时应代扣代缴工资税,并统一上缴国库。

(3)身居国外的雇主可在柬埔寨国内委托代理人,在发放薪金时作为代扣代缴工资税的负责人,并负责将所收缴的代扣税款上缴国库。

(4)无论是在柬埔寨国内或境外发放薪金,雇主或外国雇主在柬埔寨境内代理人与其雇员一起负有缴付代扣工资税的义务;如未按规定缴付代扣税款的,本条款规定的雇主须负责催促雇员本人缴付工资税,但雇主仍负有本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代扣税款的缴纳 

代扣的工资税,应在发放薪金次月的十五日内,向雇员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向政府机构指定的收税人员缴纳。

| 代扣税款的记录保存及报告 

所有支付薪金给雇员的雇主,负有下列责任:

(1)在发放薪金之前,计算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2)向税务行政机构和雇员两方面,报告支付代扣税款的有关进展状况。

(3)保存代扣税款的记录凭证和账册,具体内容和方式将由财经部通过行政命令公布实施。

uploads/image/20210603/1622707618.jpg增值税

● 纳税义务人

依据《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60 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以真实的基础开展税务评估时,购买应缴纳增值税货物和劳务的人。采用以预估基础开展税务评估的任何人可通过申请成为纳税义务人,需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手续,由财经部通过行政命令公布实施。在本条款内,进行纯属个人行为活动的雇员不是纳税义务人。

● 应税货物和劳务

除了有特别的其他注释外,本章条款内所指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为:

(1)纳税义务人,在柬埔寨境内,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纳税义务人所使用的自产产品或货物。

(3)纳税义务人作为礼物送出的物品,或提供低于成本的货物或服务。

(4)归柬埔寨税务机关管辖的进口商品适用的管理程序和法条由国会立法修订通过。

● 免税事项

免税事项包括:

(1)公共邮政服务。

(2)医院、诊疗所、牙科医疗服务和提供上述多种服务,出售医疗、牙科等医疗用品的服务。

(3)全权由国家经营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系统。

(4)保险服务。

(5)基本的金融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财经部通过行政通知、命令予以公布。

(6)符合财经部颁布行政命令所规定的,豁免关税的进口货物。

(7)经财经部所认可的非营利性、关系到公众利益的活动。

● 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免税物品

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免税物品规定如下:

(1)外国使节人员、领事人员、国际机构、技术合作代理机构,因执行其公务,所必须进口的物品被列为免税物品。拟进口的免税物品,应在该进口物品的上述团体的长官出具证明书给税务部门并注明所进口物品的品名及用途,获得批准后才能办理进口事宜。如需进口免税物品,作为上述团体或组织成员的私人用品,仅限于财经部行政命令所公布允许的进口货品名单内的物品种类。在本条款关于免税物品规定的实施,必须是在相关的国家相互对等实施的原则中进行。

● 税率和税款确定

| 增值税率

税率如下:

(1)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任何应税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0%。

(2)依据《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63 条规定,所有柬埔寨出口到国外的应税货物或者出口到国外的应税服务,其增值税的税率是 0%。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的证明文件,包括海关出具的出口文件及证明;进口该货物的国家所发出的进口文件证明;己执行的汇款信用证和国内银行收到的付款的证据。

| 购买进口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款的抵免 

条件是:

(1)购买商品和劳务的纳税义务人购进经营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已缴纳的税款,销售货物劳务时可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扣除。

(2)购买的货物或劳务一部分含税,另一部分免税的,只有含税部分视为可抵扣的税款部份。

| 增值税额的确认 

增值税额的确认条件:

(1)3.5.1 项所规定征收的税款,为纳税人负担的国家债务。

(2)应纳税额,是根据 3.5.1 项的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月内所允许的所有进项税抵扣后的余额。

| 申报进口货物抵免税额所需的文件 

(1)根据以上 1.3.8 项要求,呈报增值税发票。

(2)进口货物全部通关单据,包括由海关出具的包含收货人姓名的进口己缴税款凭证。

| 不予退税(抵税)的进口物品或服务 

不能享有退税(抵税)的进口物品或服务所含的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应酬,消遣和娱乐活动方面所产生的应缴税款。

● 税款的申报缴纳

| 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须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二十日之内填报上月增值税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柬埔寨王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大于该纳税人在任何月份收到的销项税额:大于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该纳税人在以前月份应缴未缴纳的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作为次月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 税款的缴纳 

有关税款的缴纳规定如下:

(1)任何纳税义务人或进口货物人,按以上 3.5.1 项的规定执行均须缴纳税款,并且缴纳其他有关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应交税款。

(2)如果应交税款的货物供应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没有任何其他经营活动,税务机构在向货物供应人收缴税款遇到阻碍时,将通过修正法案予以明确规定这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程序。

(3) 任何人,以雇员身份代表雇主供应货物,并具有供应货物的权力,其所供应的货物为应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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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税种

● 特定货物和劳务税

● 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

从事土地、建筑物租赁等事业者有缴纳土地和房屋租赁税的义务。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以从事土地、房屋租赁者取得的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0%。

●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正式文书、特定的广告等征收的,税额根据广告等所设置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和国家语言的不同而定。此外,在转让空闲土地、重型和轻型卡车、轿车、摩托车、游艇等特定资产时,按照转让价值的 4%缴纳印花税。

● 未使用土地税

未使用土地税指对在城市和指定地域的土地上没有从事建设的、或者有建筑物没有使用的、以及特定开发地未使用的土地进行征税,税额于每年 6 月 30 日由未使用土地评价委员会决定,按照每平方米土地的市场价格的 2%计算,1200 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免税。应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在每年的 9 月 30 日以前缴纳未使用土地税。

● 运输工具税

运输工具税是对卡车、船舶等特定运输工具在注册时征收的税。

中国居民(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的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

中国居民(企业)赴柬埔寨投资时的税收风险

柬埔寨税收制度形成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其特点就是税种比较多,且法律法规经常发生变化,这些法律法规通常不清晰,相互矛盾,须经解释。通常,税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会给出不同的解释。税收要经过多个税务部门不同的分支机构的审核和调查。税务人员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方面经验欠缺, 处理本国经营环境以外的事务时的重新估税通常比较武断,书面回复纳税人所提问题的情况较少。

收制度形成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其特点就是税种比较多,且法律法规经常发生变化,这些法律法规通常不清晰,相互矛盾,须经解释。通常,税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会给出不同的解释。税收要经过多个税务部门不同的分支机构的审核和调查。税务人员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方面经验欠缺, 处理本国经营环境以外的事务时的重新估税通常比较武断,书面回复纳税人所提问题的情况较少。

如何防范和规避这些风险

要防范和规避在柬埔寨投资的税收风险,中国居民(企业)首先要全面了解柬埔寨的税收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其次,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当地业务能力比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寻求帮助,他们更了解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税务部门的办事做派,因此,他们更有能力防范和规避当地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