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获取专业、及时的柬埔寨财税法资讯,作者张小明,卓智(柬埔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年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六年上市审计经验、五年创业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微信:exe5555,0974558443
2021年4月19日,MLVT发布了第043号“关于支付2021年4月初工资、封锁期间雇员额外津贴及工资,以防止COVID-19的蔓延。
文件指出,临时封锁措施(如果员工确未提供劳动)应视为事实上的就业暂停。
各用人单位须全额支付2021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的工资和薪金,如果尚未支付,则在封锁结束后尽快支付。
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情况,向雇员提供额外的自愿津贴,在停工结束后尽快支付这些款项。
由于文件中没有规定向在禁闭期间无法执行工作的人员支付工资和薪金,因此,可以在封锁期间暂停雇用受影响人员。
《劳动法》第72条不要求雇主在停职期间支付工资或薪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主同意。然而,该指示仅鼓励雇主根据雇主的能力向受影响人员支付自愿津贴。
柬埔寨近期疫情较严重,用人单位和员工应相互理解,共渡难关。
柬埔寨特许税务代理需要获得柬埔寨政府的许可,我们的柬埔寨税务代理的许可证编号为TA202005001。
此处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所有具体情况,应向合格的财税顾问咨询。